再审申请人嘉兴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XX、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XX(2016)浙04民终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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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四哥”、“四娃”。2005年8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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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郭某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静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传领,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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