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嘉兴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XX、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XX(2016)浙04民终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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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四哥”、“四娃”。2005年8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化名:“刘胜”),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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